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保障机制,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投劳;(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筹集的社会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