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乡道、村道和组道进行巡查,及时劝阻制止侵占、损坏乡道、村道和组道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