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行公开竞争选择承包人承担农村公路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工作,培育、壮大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乡道、村道和组道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承包人承担日常维修工作的,可以择优选择承包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