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第九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下列手段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应当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一)通过政务数据、执法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控;(三)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施在线监测;(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非现场检查方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