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下列手段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应当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

(一)通过政务数据、执法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控;

(三)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施在线监测;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非现场检查方式。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