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现场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多项现场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组织联合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多个检查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联合检查方案,列明检查事项清单、检查标准及职责分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