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及是否组织联合检查等内容。

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