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完成涉企行政检查后,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无法当场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检查结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明确整改期限,并提供必要指导。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立案调查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