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