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履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在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可以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