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