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组织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从事护理、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在治愈前养老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其从事护理、餐饮等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