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或者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