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开展健康检查,适时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服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