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者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