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老年医疗机构建设,优化老年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与养老服务相融合。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