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老年医疗机构建设,优化老年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与养老服务相融合。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