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的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