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和老年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养老机构床位信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