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和老年优抚对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养老机构床位信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