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别推动养老机构发展,优化机构养老的专业支撑作用,推动专业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作等方式,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