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适老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安装必要的一键呼叫、信息传输和安全监控等智慧设备。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