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将专业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