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职责:
(一)根据辖区面积、老年人口比例和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业务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助餐点、助浴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上门送餐等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三)引导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和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五)定期对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