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职责:

(一)根据辖区面积、老年人口比例和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业务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助餐点、助浴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上门送餐等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三)引导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和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五)定期对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