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和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培训指导等服务功能,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