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住宅区和社区坡道、公厕、电梯、楼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适老化改造,推动老年友好社区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为老年人出行、就医、办事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