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民政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土地规划、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登记备案等方面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