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或者修订排水规划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人口、降雨量、污水量等状况,并与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城市更新、道路、绿地、水系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相衔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和污水处理水平。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