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内涝防治规划,与本行政区域的排水、水利、防洪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