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拟订市排水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和大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