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跨县(市、区)的山、河、湖、泉、岛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其他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