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七条有效行政区划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等聚落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