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