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