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民政部门编制地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