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者注销地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