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民政部门;(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