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涉及建设项目地名命名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使用地名方案确定的地名;地名方案未涉及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编制规划、申请立项时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建成交付使用前应当办理正式命名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