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