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