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四)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