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和擅自转让。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