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和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