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