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长江洲滩、秦淮河、马汊河、滁河、石臼湖、固城湖和水阳江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符合有关保护形式设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或者申请设立相应的湿地保护形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