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听取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