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