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