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