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