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