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省推进征兵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征兵工作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数据、医疗保障、国防动员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征兵工作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